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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 2020-09-28
     近日,长安区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涉案未成年人(小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之前存在矛盾,20191213日,小乐(,200372日出生)伙同小龙(,2004221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学校宿舍内对同学小豪进行殴打,致小豪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办案检察官依法通知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与小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办案检察官在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详细询问了小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等等。通过交流,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乐从小上寄宿制学校,平日和父母沟通交流较少,其在校期间成绩中等,但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爱运动,平时遵守纪律,无不良嗜好。最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对小乐进行了法治教育。

随后,办案检察官通知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小乐提供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阅卷和会见后,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同时,及时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小乐能真心悔过,又是同校学生,他们愿意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小乐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谅解,有悔罪表现。小乐的父母有时间和精力做好其帮教工作,学校也愿意配合引导,帮教条件良好。长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十个月的监督考察期限,要求小乐每季度按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其现实表现及思想状况,引导其尽快回归正常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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