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之前存在矛盾,2019年12月13日,小乐(男,2003年7月2日出生)伙同小龙(男,2004年2月21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学校宿舍内对同学小豪进行殴打,致小豪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办案检察官依法通知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与小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办案检察官在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详细询问了小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等等。通过交流,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乐从小上寄宿制学校,平日和父母沟通交流较少,其在校期间成绩中等,但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爱运动,平时遵守纪律,无不良嗜好。最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对小乐进行了法治教育。
随后,办案检察官通知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小乐提供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阅卷和会见后,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同时,及时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小乐能真心悔过,又是同校学生,他们愿意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