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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检察院多项举措提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

发布时间: 2020-03-26
 2019年全年,莲湖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了认罪认罚适用率的大幅提升。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该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等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让干警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最优改造效果上的重大意义。同时,要求各办案人对于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能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部适用,做到“适用是常态,不适用是例外”,不定期分析研判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对于发现可以适用而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庭审开始前,继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删繁就简,给文书、程序瘦身。

一是简化文书。简化文书写作要求,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把量刑建议直接添加进起诉书,不再单独制作量刑建议,起诉书简化证据罗列;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亦可以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案件可以仅罗列证据,归纳证明的案件事实。二是简化程序。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开庭时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不再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不再发表公诉意见,直接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均最大程度简化,确保在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处理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三是集中办理。继续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探索建立公检协调会长效机制;对于认罪认罚的类案进行批量化处理,集中统一办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实行类案集中安排起诉,集中进行庭审。如办理部分案情简单的盗窃案件,该院经与莲湖区法院沟通,集中进行庭审,最大程度节约法检双方的司法资源。

三、加强协作联动,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

一是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经与莲湖区法院沟通,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指引》为标准,就量刑起点、基准刑、从轻从重情节等案件量刑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统一双方量刑标准;二是规范量刑标准。该院与莲湖法院商定认罪认罚案件的基准量刑幅度,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再根据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确定量刑,同时完善对于罚金等附加刑的适用。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内部指导、监督,杜绝同案不同罚的情况,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标准化,有效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与权威。

四、全方位覆盖,强化人权保障。

一是充分释法说理明确被告人预期。在认罪认罚协调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协商,向被告人充分说明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和政策,既说明认罪认罚后可获得从宽的幅度,又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决不搞讨价还价,既全面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又引导好被告的心理预期,使其消除不切实际的幻想。如该院办理的范某妨害公务一案中,被告人范某认罪但不愿意认罚,认为检察机关量刑畸重,随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向其解释,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加重一个月刑期,如其自愿认罪认罚,再减轻一个月刑期,综上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是科学合理、有理有据的。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范某最终接受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二是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中,将被害人权益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放在重要位置。在促使被告认罪认罚的同时,督促其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与受害人和解。如在赵某寻衅滋事一案中,赵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仅对一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办案检察官向赵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如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会对其从轻量刑。最终,赵某全部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成功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权益。三是确保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积极与莲湖区司法局沟通,取得司法局支持,选派律师到该院值班,明确每周二、周四由专门人员到该院签收需要法律援助的认罪认罚案件,做到值班律师全覆盖,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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