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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0-28
      近日,莲湖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感化为辅”的原则,依法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09月某日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在莲湖区内被交警拦下检查。经查,张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遂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的血醇浓度为86.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考虑到张某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该院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了相对不起诉宣布仪式。宣布仪式上,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与律师共同对张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张某表示今后一定谨记教诲,遵纪守法。

    该院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进一步彰显了人文司法的检察情怀,既有效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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