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驾照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有些人不想着认真面对考试,反而动起了歪脑筋,找人替考,企图蒙混过关,结果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案情简介
近期,鄠邑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代替考试罪的案件,鄠邑区某车辆管理所,小宋持名为小石的伪造身份证代替小石参加驾照科目一的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并报案,小宋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被代考的人也以同罪论处。事后小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 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虽然由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组织,但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机动车驾驶具有潜在危险性,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是通过其他手段拿到驾驶证,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也会对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在此提醒那些想走“捷径”的人们,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只有通过自身努力通过各科目考试的检验才是获得驾驶证的唯一途径。
撰稿人: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