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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此路为我开我想咋样就咋样,不合法!

发布时间: 2024-06-28

基本案情

村民小王和小孙的宅基地在一个死胡同里紧挨着,小孙在胡同里面。后来,两家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小王便以家门前的道路是自己的为由,围起了栅栏不让小孙日常通行,使得小孙出行变得十分困难。为此,小孙多次找小王协商,但均没有结果。

检察官说法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利用或进入其不动产,但他人因通行、生产等原因必须利用或者进入其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可以以自己享有权利为由加以阻止,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因此,不能单纯强调个体的权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小王以家门前的道路是自己的为由,阻止邻居小孙的日常通行,给小孙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自古以来,和睦相处是处理邻里关系的传统美德,小王与小孙因房屋的地理位置邻近而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这使得双方在行使自己的通行权时应依法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2条的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小王应当立即拆掉栅栏,允许小孙从自家门前的道路通行,不可横加干涉和阻拦。在遇到相邻权纠纷时,我们理应换位思考,尊重相邻人的权利,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发生分歧时,我们需要互谅互让,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文字:卜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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