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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鱼放“电”?高陵检察院批捕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19-06-06
  

近日,高陵检察院审查批捕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自行组装的非法电鱼工具,在渭河高陵区段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近年来,高陵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这起案件,检察官认真迅速地审查案卷材料、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高陵区域的绿色发展持续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犯罪嫌疑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法更有可能会威胁到涉水人员的人身安全。

  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捕鱼,关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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