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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 2020-11-06

  一、控告、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来访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访工作中,依法坚持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决定是否受理或办理。

  三、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其他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负法律责任。

  四、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业)、家庭住址、申诉事由、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应当提交原处理决定或裁判书、裁定书副本。控告、申诉材料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五、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应当到检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为共同事项来访的,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来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已受理或办理尚无结论的;

  ()依照法定程序基层检察机关已处理并经上级检察机关复查复核终结的;

  ()依法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的其他事项;

  七、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来访人应自觉遵守接待场所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喧哗、哭闹、提倡文明来访,维护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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