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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寻保传”】“摸金校尉”被依法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 2025-03-28

   

  3月26日上午,高陵区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张某、孟某等四人盗掘古墓葬罪案。 

  

   

  

  检察机关指控,从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孟某等四人结伙使用洛阳铲、小铁锨、矿灯等工具数次对西安市高陵区多处墓葬进行盗掘,盗得铜镜、铜钩等文物。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孟某等四人为非法牟利,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庭审现场,公诉人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文物保护案件。下一步,高陵区检察院将继续通过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建立保护文物的长效机制,织就密网,斩断利益链条,推进综合治理,依法守护国家文物。

   

  

  检察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 | 马海洋  图 | 任看乐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支欣慰    审核 | 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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