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未成年人“无烟”青春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及传统烟草侵害,近日,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小鹿灯”未检工作室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教育局,对部分中小学校园周边超市、便利店等烟草零售点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开展电子烟专项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校园周边多家烟草零售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警示标识或内容缺失。烟草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商户进行法律宣讲,并重新在显著位置张贴了标识。区检察院向校园周边多家烟草零售点未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行主体责任,落实拒绝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要求,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与区烟草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制品危害,共筑未成年人禁烟防线,切实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文 | 开磊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潘艳丽 审核 |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