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
让我们一起对毒品说“不”!
毒品摧残人的心灵,践踏人的自尊,剥夺人的生命,它会在你最幸福的时候,将你一步步推入深渊。
近日,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贩卖毒品案在高陵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春节后,吸毒人张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同年3月,张某向杨某某购买20克海洛因并约定在某小区门口进行交易。同日,杨某某在去交易地点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其租住的房屋厨房柜子中查获疑似海洛因物品2包(共计130克)。
经司法鉴定,从扣押的2包(共计130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块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40.2%。后经高陵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方某某向贺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共非法获利1950元。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等人在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处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
经司法鉴定,在陈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512克。后经高陵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累犯、再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毒品犯罪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百害而无一利
在此提醒大家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