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体现刑事执行检察在服务大局中的担当作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高陵检察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本次活动的目标任务,在我区范围内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已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相关案件的财产性判项得到切实执行,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为“打财断血”、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作出应有贡献。
一、核查底数建立台账
一是明确了案件范围。本次活动针对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已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三类案件”(即涉黑案件、涉恶案件及“保护伞”案件)。这“三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 1号)、《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形成了案件清单。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本院扫黑办、捕诉部门、案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相关案件的定性分类、裁判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将全部符合条件的“三类案件”列入清单,确保案件定性分类和统计口径的统一。
三是逐案建立台账。根据“三类案件”的清单逐案建立《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情况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每月新判决生效的案件信息、完善台账,确保一件不漏、一人不落。
二、摸清案件执行情况
我院通过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据“三类案件”的清单,与人民法院进行逐件核对,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财产刑执行立案、执行活动、变更执行等基本情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案件信息,并录入台账。
三、 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察
我院按照活动要求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察:一是检察执行立案环节。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延迟立案”“不执不立”“执后再立”等问题。二是检察执行活动环节。主要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存在发现财产而未依法执行、未依法采取调查措施、违规收取执行费用、违规执行财产刑等问题。三是检察变更执行环节。主要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延期、减少、免除,以及违法中止执行等问题。四是检察终结执行环节。主要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以“申请撤回执行”违法结案等问题。五是上缴环节。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票据使用不规范、私存执行款、超期上缴等问题。六是财产处置环节。各地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检发[2019] 6号)的规定,监督有关机关在执行阶段依法处置相关财产。
四、不断监督纠正发现的问题
按照诉讼程序对下一步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及时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的违法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同时强化办案意识,注意在监督中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办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五、做好线上线下登记
我院对本次活动中监督的所有“三类案件”,除采取手工填报的方式在《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情况台账》与《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情况统计表》中登记外,同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填录,并保持二者内容的一致,做到有底可查。
六、带动全面工作
我院充分利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为契机,同时带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在重点开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同时,也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步加强对其它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