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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请您保持理性

发布时间: 2020-04-22

  有人酒后驾车有人酒后伤人

  2018年4月16日零时许,在某小区大门口,被告人李某酒后无故挑起事端,与对方五人发生口角,引起对方先动手打人,后双方发生厮打,最后被告人李某致对方其中一人轻伤。

  高陵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当晚喝了很多酒,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发生这样的事纯属意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李某以上自行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当事人酒后故意挑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一人轻伤,其酒后状态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酒后的人

  请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防止酒后口不择言

  行为失控

  造成恶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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