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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守好钱袋子

发布时间: 2022-08-25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一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杜某某以经营化肥生意及修建房屋需资金周转为由,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1分至2分月息还本付息,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吴某某、李某某等82人吸收存款276.7万元,上述所吸收的款项被杜某某用于经营化肥、修建房屋和清偿利息等。后因无力清偿杜某某潜逃,所吸收款项未还。

  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201111月至20132月期间,吴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投资煤矿及装潢酒店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郭某某、张某某等16人非法吸收贷款263.5万元,其中吴某某单独签字贷款161.5万元,与郭某某共同签字贷款102万元,2013年,吴某某、郭某某向部分放贷人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无法偿还。

  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三

  2016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妻子)从王某某处接手靖边县**公司,该公司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第三方产业为由,采取发放宣传彩页、抽奖活动等形式吸引客户投资,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张某某伪造第三方公司印章,并与被害人签订伪造的三方投资合同,在社会上向34人吸收存款102.1万元,该款被张某某用于租地、还息、发放工资等活动,后无力偿还。

  201610月份,张某某在宁夏中宁县成立**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张某某以前述犯罪事实相同的经营方式公开向38人吸收存款106.4万元,该集资款被张某某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还息、发放工资等活动,后无力偿还。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高额利息是场梦!

  不法分子编造谎言,许诺投资高额回报,前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就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虚假项目不可信!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代理投资不能听!

  不法分子开设投资管理公司,宣称有专业操盘手可以代为操作期货、外汇等交易,欺骗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开立账户交由公司代管,实则将资金挪为他用。

  私募基金要认清!

  不法分子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违反相关规定,不设投资门槛,不限投资人数,公开宣传销售,将所收集来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

  来源: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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