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陕西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的通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邱某某、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入选。
【关键词】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烟草制品 引导取证 追加遗漏犯罪嫌疑人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邱某灯、杨某某通过周某瑞、杨某勃定制多家烟草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天下”“大重九”“熊猫”等品牌卷烟礼盒。邱某灯、杨某某在西安市航天基地、曲江新区等地囤积大量卷烟和侵权卷烟礼盒,雇人拆解原装卷烟组装至不同类型的侵权卷烟礼盒中。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礼盒卷烟及空卷烟礼盒广告,以线上下单、快递寄送的方式向全国多地经营烟酒店的客户进行销售。
经鉴定,涉案卷烟礼盒上印制的标识与“和天下”、“熊猫”、“大重九”等注册商标相同,邱某灯、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6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与引导取证。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邱某灯、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邱某灯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对外销售的卷烟均为真烟,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决定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对扣押在案的卷烟礼盒进行调查,经向有关烟草公司取证,查明涉案卷烟礼盒不是有关公司授权生产,涉案人员存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就此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对扣押的卷烟礼盒进行鉴定,对扣押的多部手机进行数据恢复,调取卷烟礼盒的来源及销售记录。2023年3月15日,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取证并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邱某灯。
审查起诉。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以邱某灯、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长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卷烟礼盒系邱某灯、杨某某通过杨某勃联系厂家定制生产的,通过生产订单这一客观证据,可以准确认定邱某灯、杨某某生产、销售侵权卷烟礼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元。同时查明,周某瑞、杨某勃明知邱某灯、杨某某未经有关商标权利人授权,仍为其提供生产帮助或帮其联系生产厂家,均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共犯。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追究周某瑞、杨某勃刑事责任的监督意见,两人均已被立案侦查。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3年10月26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灯、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涉案卷烟礼盒属于商品而非商标标识,故制造、销售卷烟礼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人指出,商标标识是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其本质在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误导他人。本案行为人所制造、销售的卷烟礼盒,是用来包装、容纳烟草制品的载体,是一般消费者辨识和区分内容卷烟商品主要外观特征,卷烟礼盒所传递的主要信息正是商标标识;卷烟礼盒是一种中间态的产品,与面向消费者的商品不同,必须经过置入烟草制品的生产环节后,卷烟礼盒才会与烟草制品一起流入市场。因此,印有注册商标样式的礼盒与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标志带等传统商标标识具有相同属性。故邱某灯、杨某某未经许可,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在礼盒上印制注册商标图形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4年4月8日,被告人邱某灯、杨某某被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宣告缓刑四年、三年又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重要资产,代表着企业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未经许可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检察机关依法准确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发挥侦查监督职责作用,及时查明犯罪链条,追诉惩治犯罪参与人,有效打击震慑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下一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力水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质效,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