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灞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灞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灞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依法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三)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并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能。
(四)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七)对灞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办理国家赔偿事项。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负责法律监督职能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灞桥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依法提请灞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7年,按照区委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平安建设等工作的总体要求,灞桥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依法治区,扎实推进法治灞桥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决算为部门本级(机关)决算,为一级决算单位,无二级决算单位。
纳入本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决算单位共有1个,包括: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 |
三、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69人,其中行政编制64人、工勤编制5人;实有人员69人,其中行政65人、事业4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34人。我院2017年人员情况柱状图如下:
四、2017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依法治区、扎实推进法治灞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政府财政财务的有力支持下,我院认真开展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我院2017年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下:严格落实政法综治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认为需要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按时完成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做好信访工作。
2017年,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财务经费保障工作,在现有人均经费2.5万元/年的标准难以满足正常检察办案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积极同本级财政沟通协调并争取资金支持。在我院领导和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本年经费保障切实有效,满足了人员及车辆外出调证办案支出,为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看审分离提供安全保卫,检察干警通过省、市院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此外,为保证检察业务的开展符合社会的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我院重视干警个人业务能力的提升,积极订阅检察业务资料以供干警学习。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法律,了解检察工作,我院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印刷了相关宣传资料并加大宣传力度。
我院全年经费合理使用、保障有效,切实保障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将经费用在实处,取得实效。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本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比上年增长(减少)情况,分析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2017年度收入:1762.04万元,2017年度支出:1762.04万元,本年较上年增加411.03万元,涨幅30.42%。
2016年度收入:1351.01万元,2016年度支出:1351.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2.63万元,项目支出:278.38万元。
增减变化主要原因在于:
(1)基本支出: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检察机关绩效奖金172.62万元;目标绩效考评奖金219万元。
(2)项目支出:2016年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自定装备采购款97.6万元;国家赔偿款:58.35万元。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2017年我院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制作饼状图所列示:
3.本年支出构成情况。
2017年我院各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制作饼状图所列示: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比上年增减情况,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我院收入均来自财政拨款收入,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1762.04万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62.04万元。本年较上年增加411.03万元,涨幅30.42%。
2016年我院财政拨款收入:1351.01万元,2016年我院财政拨款支出:1351.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2.63万元,项目支出:278.38万元。
增减变化主要原因在于:
(1)基本支出: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检察机关绩效奖金172.62万元;目标绩效考评奖金219万元。
(2)项目支出:2016年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自定装备采购款97.6万元;国家赔偿款:58.35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按政府功能分类科目说明支出具体内容)
我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1384.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55.0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29.47万元。
(2)项目支出:377.49万元,其中:国家赔偿费用支出7.19万元,其他公安支出5.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94.52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0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19.9万元,侦查监督16万元,控告申诉22.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91.68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分别进行说明)
我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1384.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55.0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29.47万元。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6.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及公务接待费;我院“三公”经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全年共计21.37万元。其中:
1.本年度未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37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8.28万元,主要原因为2017年经公务用车改革我院公务用车上缴及报废后,年末实际保有量下降,车辆经费显著降低。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
六、2017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对项目支出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控告申诉、其他检察支出等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64.6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129.47万元,2016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223.23万元,较上年减少93.76万元。
我院本年日常公用经费较上年明显降低,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日常公用经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二)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末,本部门所属单位共有车辆8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2017年当年未购置车辆。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5、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指用于行政、司法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的费用支出。
6、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指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支出以及为了预防支出犯罪而进行宣传教育的支出。
7、公诉和审判监督: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及在出庭应诉中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相关的支出。
8、侦查监督: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侦查监督相关的支出。
9、控告申诉:指检察机关受理控告人控告及申诉人申诉过程中相关的支出。
10、其他检察支出:指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相关办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