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碑小检为妇女同胞送上一份“法治大礼包”,愿您在法律的守护下,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
Part 01
与男友结束恋爱关系后
遭到持续纠缠、骚扰,甚至被泄露隐私
该如何保护自己?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Part 02
妻子在怀孕期间
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提出离婚。怀孕期间,女性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民法典》对这一特殊时期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Part 0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Part 0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
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