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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同维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 2023-03-22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检察官带你一起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导广大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充至10章86条,聚焦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刚性,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
  九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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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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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明确了三种维护合法权益途径: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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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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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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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第二十九条指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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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新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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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法第四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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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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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女性权益织就一张更细密的法律“保护网”,检察官希望更多的广大女性能够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运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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