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共有七类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 191 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下面碑小检带大家了解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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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抱有侥幸心理多次贩卖毒品
其将毒品放置在指定地点
出售给他人
冯某在某次实施毒品交易时
被警方当场抓获
据查冯某收取毒赃共计一万元
冯某每次进行毒品交易后
都会通过微信转账
将大部分或者全部赃款转出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请大家树立反洗钱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谨慎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警惕非法资金往来流转。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身份证、银行卡、网银账户等,保护好个人资金、账户,防止自身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筑牢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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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充分依法发挥检察职能,深入研讨学习洗钱罪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加强反洗钱办案团队能力,特别是分析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能力,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