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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为赚快钱出售银行卡?可能你已沦为诈骗“工具人”

发布时间: 2023-06-16

  只要将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躺平”也能赚钱?

  如果你真以为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这样的行径面临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近几年来,犯罪分子也瞄上了生活中常见的银行卡、电话卡,使其成为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
  小李在网吧玩游戏时与一陌生男子相识
  该男子向李某介绍“赚钱的办法”
  陌生男:你去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我按 500元一张的价格给你钱。
  小李:为什么要办那么多银行卡?
  陌生男:公司要给我转账,但是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你只用办理几张银行卡借给我用于公司转账,还有提供一下银行卡的取款密码。事成之后,我每取 1 万元现金,就会给你转500 元的报酬。
  小李:赚钱原来这么容易......
  小李听闻
  只需要出借银行卡便可以赚钱
  于是放低戒备心
  开始不断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供该男子使用......
  被金钱冲昏头脑的小李
  在被告知钱款为
  网络赌博犯罪资金的情况下
  仍怀着侥幸心态
  多次配合对方前往银行协助转款
  并收对方共计3000余院的提成
  终于有一天
  警察找到她
  “你是李某吗?你涉嫌贩卖银行卡,请配合调查!”
  审讯室里,后悔不已的李某模糊了双眼
  目前,我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呢?
  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 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
  3.不登录或点击来路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 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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