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联系电话029-89651500(总机)029—89651510(值班室)检察服务中心 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碑检案例

我院对一起未成年犯罪作相对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0-04-02

  未成年阶段是整个人生当中思想理念、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塑造时期,在这一阶段即使犯下错误,如果能够及时加以教育挽救,仍有很大的改过可能。近期我院对一起未成年犯罪作相对不起诉:

  案件还原;

  我叫马某,17岁了, 2019年X月X天,我跟的小伙伴们(未满16岁),在碑林区草场坡附近,见到一辆未上锁的白色摩托车......小伙伴:“快看,这摩托没有上锁。”我:“推走卖钱?”说干就干,我们合伙盗窃了这辆摩托车。就这样,因为一时贪念,误入歧途,触犯了法律。 

  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为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未成年人马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对马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一是考量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二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嫌疑人在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方面考量。 最终审慎的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中,检察官有针对性地运用释法说理、耐心鼓励等方式开展矫正和教育,并通过邀请办案民警、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不起诉程序,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震慑和触动,促使未成年嫌疑人认罪悔罪,努力实现自新自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