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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之《谁动了他的手机?》

发布时间: 2020-03-16

  我院检察官刘晓溪在方圆刊登文章  

  《  谁动了他的手机?》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个人银行账户被盗,且各类电商平台上也出现了许多消费记录。按照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剃刀眉”,并在其家中搜查到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大量网购商品以及数十张身份证、银行卡。经查,“剃刀眉”以从外地旅游为名,入住青年旅舍床位房,晚上趁他人熟睡,偷取并更换被害人手机中的SIM卡,之后进行转账、申请信用卡以及选择一些较冷门的电子购物平台消费购物。此外,“剃刀眉”通过控制有些被害人的微信、QQ等聊天工具,假借被害人的名义谎称遇到困难,向其亲友借钱。我院以盗窃和信用卡诈骗罪将“剃刀眉”起诉至人民法院。

  

    检察官说法: 

  一、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后,碑林检察官提醒您:

  随着移动支付和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流,犯罪分子也把目光从钱包和现金转移到了手机和SIM卡。所以,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SIM卡,如果发现异常,请立即检查,避免粗心大意被人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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