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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辉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 2020-01-17

  

  我院指控,该集团以曹晓辉为首要分子,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被告人曹晓辉指挥、授意下屡生事端。被告人曹晓辉及其下属的“安保部”成员,表面上采取合法组织形式,但实际上实施的却是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在当地有恶劣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曹晓辉等人以暴力方式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借故生非,殴打他人,提供虚假证明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等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293条、310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被告人曹晓辉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我院于2019年12月7日依法指派检察官刘晓溪、郝鹏对该案出庭支持公诉,在为期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辩论,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支持公诉意见。

  经碑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晓辉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其他22名恶势力集团成员按其犯罪情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及上级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机制,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均实现提前介入并依法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实际行动彰显严惩黑恶势力的决心,奋力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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