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联系电话029-89651500(总机)029—89651510(值班室)检察服务中心 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碑检案例

“12·4国家宪法日” 我院通过庭审捍卫法律权威

发布时间: 2019-12-04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法律,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今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指派检察官刘晓溪、张达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11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要求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西安丹**培训中心2317500元。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说服员工胡某某,将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由周某某变更为胡某某,但周某某仍为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6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向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的名义与陕西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将碑林区**楼租赁给了陕西万**有限公司,双方约定陕西万**有限公司向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415. 18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人民法院已判决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西安丹**培训中心23175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还要求陕西万**有限公司将315.182万元人民币的尾款,汇到时任陕西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的个人账户。周某某又指使胡某某将这315.18万转移到周某某的表弟杨某某的个人账户上。随后,周某某指使杨某某将钱款转移到周某某妻子苗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讯问,向法庭出示了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最终,碑林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公诉人指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按照判决和裁定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在“国家宪法日”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该案作为典型案件开庭审理,也在告诫那些负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尽快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事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此次庭审,我院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那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