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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检察大讲堂】: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 2020-08-26

【潼关检察大讲堂】: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务解析

8月13日,潼关县检察院对姚某某等六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依法批准逮捕,为进一步完成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8月17日,该院第一检察部干警陈尚伟同志借助检察大讲堂平台,将辅助办理该案中的一些疑难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解析。

 

讲解主要围绕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实行行为等方面介绍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让大家对出、入罪的标准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更有助于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及判断;二是讲解了关于对本罪上游犯罪的认定,指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即可,上游犯罪是不法层面的犯罪,不以具备责任性为前提;三是讲解分析了如何认定本罪中的“明知”。这是办案实践的疑难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只有嫌疑人口供往往具有片面性,很难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同志从具体的司法解释及条文规定、指导性案例分析了如何从客观证据推定主观明知,为该院正在办理的姚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四是介绍了本罪的刑罚。主要针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内容,重点讲解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通过该同志的讲解,使大家对该罪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为办案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下一步该院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好该案的后续起诉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的安宁和谐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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