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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7-20

 

一、潼关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2017年至2020年,潼关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无到有,呈逐年递增趋势。2017年至2018年无,2019年发生一起,2020年发生两起。这三起案件均为强奸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基本情况

从犯罪年龄来看,三案的9名嫌疑人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8名,1名为20周岁的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占嫌疑人总数的88.8%,应亦引起重视。从职业群体来看,8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学生,1名成年人为务工人员。

(二)被害人身份基本情况

三起强奸案的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从年龄来看,3名被害未成年人均13-14周岁,属于幼女。从被害人的身份来看,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

(三)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均属于熟人作案。其中,与被害人为同校同学关系的嫌疑人7人;与被害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的嫌疑人为2人。

二、潼关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体特点

1、嫌疑人与被害人较熟识

三起强奸案中的两起案件的被害幼女均是经中间人介绍后认识嫌疑人,又通过聊天软件熟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嫌疑人离家出走,期间发生了性关系。其余一起强奸案中的被害幼女与嫌疑人均在同一学校上学,幼女与其中的几名嫌疑人认识并加过QQ好友,比较熟悉。

2、被害人均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这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别于其他性侵类犯罪的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她们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其不满14周岁仍对其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仍构成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这也是我国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例如:三起强奸案中的张某杰强奸一案中,张某杰(20岁)与田某某(13岁)经人介绍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杰明知田某某不满14周岁,在田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数次性关系,张某杰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法律还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三起强奸案中的另一起张某泽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张某泽(14岁)与初一女生(13岁),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张某泽明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成严重后果,本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张某泽的决定。

3、报案大都不及时

三起强奸案中的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均是偷偷离家出走,期间不愿和家人联系,自愿与嫌疑人发生了性行为。被家人找到后,在逼问下才告知家人,随后家人才报案。所以,报案均不及时。第三个案件是被害人上学后精神状态不好被老师发现,老师通过询问其他同学后才知道此事,遂告知家长,家长才报案。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本院办理的这3个性侵案件中的9名嫌疑人均是14岁-20岁之间的年龄,8名是初中学生,文化程度不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现,嫌疑人知道不能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必须取得女孩的同意才可以。但是不知道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因此,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没有明确的认知。同时,8名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均喜欢上网、打游戏,通过网络受到色情、淫秽信息、内容的影响,从而对性产生了好奇,有了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2、嫌疑人及被害人性心理发育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并不能完全理解性的本质意义。我国刘文利等学者认为,青少年性心理发展共经历四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和第三阶段就是本篇中未成年人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阶段。第二阶段异性吸引期,一般在女孩12-13岁、男孩13-14岁以后,他们对异性产生好感和爱慕,喜欢表现自己,吸引异性。第三阶段是异性眷恋期,15-16岁的青少年到达青春旺盛期,形成一个或几个异性“理想模型”,逐渐对个别异性产生依恋,初坠爱河。由于还达不到成年后的理智和克制水平,在两性交往中可能出现不适当的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青少年独立意识较强,与父母关系疏远,父母的控制力下降,容易失去控制发生性越轨。

3、家庭有效监护缺失

本篇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大都存在家庭教育不当,有不好好上学、逃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的情况。本案中的未成年嫌疑人中有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常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的,还有父母离异的,大都家庭监护不到位,与父母交流少,夜宿网吧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2020年发生的两起性侵案件均是在疫情期间,孩子在家上网课要用手机,家长疏于监管,究竟孩子是在上网课还是在玩游戏、聊天不得而知,孩子更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4、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教育缺失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普及率不高。很多家长、学校对于性有关的话题往往避而不谈,或是有这方面的想法,但不知该如何开展。近几年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通过网络了解两性,虽然目前国家大力整治网络环境,但仍然不免有淫秽、色情、暴力的不健康内容在网络上出现污染孩子的思想,也影响他们对正确的性知识和性安全的理解,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性教育,很多未成年人并不了解在自己所处的年龄阶段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甚至遭受了性侵害却还不自知,不能准确的分辨性侵害行为和一般的关心、爱护。

5、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从近两年受理的强奸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不良因素诱使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多发。比如: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未成年人可以随意登记住宿、网络环境恶劣等情况。各职能部门也对涉未成年人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盘散沙,未尽职尽责发挥各自职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不利的影响

四、对策建议

从目前的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单纯的刑罚并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预防与惩治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教育矫治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强化家庭教育监护责任

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就近就业,在挣钱养家的同时要注重子女生理期和心理期的成长,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与异性在一起,拒绝异性男子搂抱等肢体行为。尤其要关注青春期子女的动态,发现有逃学、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不良行为后要及时沟通引导纠正,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2、学校加强性知识、预防性侵害教育

学校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普及,将防范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性健康教育课,提高未成年人对性侵害犯罪知识的了解。

3、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公安、城管、文旅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环境整治,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宾馆、商店书店等进行检查,杜绝在校学生接触到不良社会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同时防止在校学生接触到不良社会青年,避免性侵害的发生。

4、双向保护涉案未成年人

对性侵案件的未成年嫌疑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容但不纵容。对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提供法律援助,对家庭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同时加大“法治进校园”普法宣传力度,法治副校长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为学校法治教育、校园安全等工作发挥检察职能。

 

作者: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检办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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