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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4-14

按照《潼关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检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实现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我院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检务公开”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检务公开”的办事机构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检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

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二十项》。

三、公开的形式

“检务公开”工作的形式力求灵活多样。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注重实际效果,增强透明度,提高效率,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服从效果。

1、采取设置专栏、制作展板、印发小册子,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日、宣传周、法制讲座等活动,组织干警深入到农村、机关、厂矿、社区,宣传“检务公开”内容。

2、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推动电子检务建设,及时更新、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透明度高,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以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情况通报会,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实施“检务公开”内容的有关情况,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4、向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送阅《检察信息》、《工作简报》、《检察要况》等资料,采取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等方式,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形成互通信息交流平台,自觉接受监督。

5、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6、设立专用举报电话自动受理举报系统软件,向社会开示及时受理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为公民查询“检务公开”的内容提供方便。

7、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来访人讲明检察机关制定的与来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规定等,使来访人员了解与此相关事项,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反映的法律诉求。

8、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务公开”。

9、通过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畅通监督信息渠道。

四、公开工作的制度

(一)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要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要主动予以公开。同时,根据有关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以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二)责任分工制度。要按照“检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检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对在“检务公开”工作中违背公开原则、搞形式主义和虚假公开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干部职工民主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监督检查制度。要坚持监督小组日常督查和有关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设立意见举报箱、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对“检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经公开的各项制度办事,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检察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纪律规定的行为,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四)信息反馈制度。对社会公众、检察干警围绕“检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报院党组讨论研究,并根据需要,实行再次公开。

(五)资料归档制度。对“检务公开”工作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和归档。对历次公开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整理、分类、归档保存,以备监督、查询,应尽量较多地留存已公开内容。

(六)民主评议制度和成效评估制度。要建立“检务公开”评估体系,主要从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形式是否灵活多样、程序是否严谨规范、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时限是否符合要求、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效果是否实在明显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将“检务公开”成效评估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评价体系中。

1、评议内容

1)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2)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程度是否认可。

3)公开事项是否方便人民群众解决合理的法律诉求和检察干警知悉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工作效率是否得到提高。

4)公开是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5)是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否得到提高。

6)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是否进一步加强。

2、评议形式

1)领导小组每年年底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检察干警、离退休干部及相关人员对院党组工作承诺、首问负责、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2)各科室每年年底组织干警对工作承诺、职能职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3)以召开座谈会、去人去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向党委、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七)考核奖惩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每季度“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将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定期检查、评比实施检务公开的情况,对落实检务公开成绩显著的,作为每年年底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并予以表彰奖励。

五、公开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实行“检务公开”,既要重视对结果的公开,更要重视对过程的公开。公开的重点放在是否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上。

(二)要正确处理“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从严界定不公开内容和范围。“检务公开”方面,凡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不得对外公开,凡需对外发布的有关“检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检察长审核把关,对“检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各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有关“检务公开”工作。

(三)要注意公开内容的更新和载体的维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的更新和载体维护工作。对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定期或及时更新,对公开栏、公开电话等公开载体要定期维护,确保“检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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