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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觉寺保护看“大”与“小”的辩证

发布时间: 2024-02-26

解读案例:见证民族团结的古刹宏觉寺被占用损毁,青海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解读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刘艺


法律监督是“致广大而尽精微”的事业。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从“国之大者”的格局,从“大处”出发,勇于担当法律监督的责任;另一方面,“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检察机关在对待实际问题上要善于作为,踏实耐心从细节做起,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将法律监督的效果落在“实处”。青海省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案从“大”和“小”两个方面完美诠释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上的担当和作为。
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检察监督宏大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容。宏觉寺不仅具有深厚的宗教文化内涵,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见证。新中国成立之后,十世班禅从宏觉寺出发进京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订仪式,返回青海后又在宏觉寺停留数月为进藏做各种准备。宏觉寺因此成为和平解放西藏的历史见证。然而,在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这座千年古刹长期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形成难以化解的文物保护困局。2020年至2023年,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宏觉寺终于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利用。此后,经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挂牌成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验馆”。
二、破解宗教文物保护难题、凸显检察公益诉讼巨大潜能。西宁市某印刷厂在1967年迁入宏觉寺,客观上保存了该寺的主体建筑和整体格局。宏觉寺产权几经变更,1998年交由青海省佛教协会所有。在检察机关介入前,佛教协会及相关行政机关数次与印刷厂沟通未果。按照“谁使用谁修缮”原则本应承担修缮义务的印刷厂因经营状况不佳并不具备修缮能力。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若由政府修缮,则需要印刷厂将设备等全面腾空。为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缓解企业负担,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听证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激发各方的能动性、让企业吃上了定心丸,客观上推动解决了宏觉寺保护难题。
三、合力瞄准案件关键点,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宏觉寺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属地为西宁市,文物管理职责一直由所属地的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基层政府保护文物的最大难题在于经费。2020年6月,城中区检察院在“文物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了宏觉寺案件线索。在青海省,文物保护仍然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办案领域,需要青海省检察院批准后才能办理。立案后,城中区检察院在听证会上向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2021年3月2日,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说明正在向省、市文物局申请保护性修复资金。青海省检察院督促城中区检察院开展第三次“回头看”时,了解到文物修缮的资金需要逐级审批,流程较慢,尚未对宏觉寺文物主体进行修缮。城中区检察院积极会同基层文物保护部门主动向区政府报告情况,推动政府拨付79.8万余元资金用于修缮文物主体前香厅。通观全案办理过程,在上级机关还未拨付经费的情况下,因区文物管理部门和基层检察院的推动,由基层政府承担了首期修复资金,客观上加快了文物修复进程,提高了文物保护质效。
四、综合运用监督手段、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探索经验。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运用刑事手段保护文物,2023年2月,最高检、国家文物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同步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虽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尚未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自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就开始办理红色文化遗产类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还多次发布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以本案为代表的文物保护类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可为文物保护法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设置提供实践探索印证。
法律监督是小中见大、大中见小的辩证活动。检察机关不仅要从“大处”勇承担,成为文物保护的重要力量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的坚定维护者;更要从“小处”善作为,使法律监督成为文物保护格局中的重要支点。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持续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检察机关聚焦办案质效优化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60、46、38——过去一年,全国检察人员尤其关注这几个数字的变化。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修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指标由原来的60项精简至46项;

 

2024年1月,最高检2024年的第一次检委会会议再次聚焦修改完善《评价指标》,指标由46项精简至38项。

 

两个“第一次”同时聚焦案件质量评价指标,“60、46、38”释放出“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的强烈信号,引导检察人员更加坚定树立正确政绩观、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

立足高质效

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实用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这一重要课题,最高检党组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强调要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作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一直备受关注。2020年1月,最高检首次印发《评价指标》,202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
“这几年的指标运行情况显示,评价指标在科学评价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履职质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少数指标设置不科学、需要增加部分新发展业务指标、有的地方‘一切围着指标看,一切为着指标干’等情况。”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告诉记者,为科学传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引导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公正司法,2023年3月,最高检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后对《评价指标》进行再次修订。
此次指标修订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着力体现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指标从原来的60项精简至46项,并对14项指标设立了通报值。
“指标运行情况如何?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下发后,最高检党组深入各地调研时尤为关注指标运行情况。
“各地检察机关普遍认可指标修订,不仅更加客观看待指标数据,也更加聚焦主责主业能动履职,但也有一线干警反映个别指标设置仍不尽科学。”最高检案管办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郭冰坦言,为回应检察人员关切,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2024年1月,最高检再次修订印发新的《评价指标》,指标数量精简至38项,通报值减少至6项。
“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是一个动态过程,大的方向是坚持实事求是、逐步优化。”申国军告诉记者,最高检会持续关注指标的运行情况、倾听一线检察人员的建议,在优化完善中让评价指标趋于科学实用。

回归办案本身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2023年4月,一篇新闻稿《不能让检察官被数据所困、被考核所累!》经最高检官方微信发布后阅读量很快突破20万。“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成为检察系统的热词。
“2023年以来,评价指标两次修订,正是对这一热词的生动反映。”长期奋战在民事检察办案一线的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璐告诉记者,民事检察条线的指标修订后,一些指标设立了通报值,这是指标管理更科学、更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重要体现。“以‘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为例,该指标通报值调整为80%后,我们得以从追求指标数据竞争的紧迫感中解脱出来,去集中精力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质量,维护好当事人权益。”
2023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参与的“剧本杀”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元素。随后,该院在全方位调查后向相关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全区“剧本杀”行业未成年人准入监管。
“指标少了,主责主业更清晰了!未检条线增加‘综合履职适用率’指标后,为了从刑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诉讼保护等线索,我们对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案发地点等相关要素的审查更细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讯问更全面。”武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马文婷告诉记者,这些功夫下足后,不仅“四大检察”职能在办案中实现了融合,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也落到了实处。
“过多的指标可能会给办案人员带来无谓的考核负担,更有可能出现为了数据好看而采取‘反管理’措施的情况。检察机关持续优化评价指标,让一线检察干警得以专注办案、公正司法,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务实举措。”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表示。

用好评价指标

                        推进高质量案件管理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检察业务宏观管理的重要方面。要突出评价指标的分析研判、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的功能,逐步淡化通报、考核、评比的功能。”对于如何运用评价指标推进高质量案件管理,最高检案管办副主任石献智如是说。
“2023年,我们根据评价指标分析研判以及司法实践发现的倾向性问题,部署开展了‘刑事裁判审查专项监督活动’。活动期间,我们抽取大批量已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核查,将发现的附加刑、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等问题进行规则提炼,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使用,目前发现监督线索280余条,相关部门正在跟进案件办理。”山东省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庞斌向记者分享了指标管理运用心得。
“最新的《评价指标》刚刚下发,我们要抓紧时间做好指标的本地化应用,减少指标数量,按照最高检要求将本地指标优化到50项以内。更重要的是,继续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方面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高度压实指标数据的质量,对数据‘有水分’的进行追责,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功能调整后管理形态与管理方式的创新,对异常指标数据做好预警和研判,作出客观评价,切实加强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北京市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主任王燕鹏告诉记者。
“指标虽然少了,但管理的责任更重了。”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缪玉蓉表示,“接下来将着力优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引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案管办等各责任主体承担好业务管理责任,统筹好业务宏观管理与个案微观管理、正确处理管案与管人的关系,努力以高水平业务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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