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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以案释法--带您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 2024-04-26

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功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心思,专门收购支付宝账号并对违法所得资金进行“转账”,从中牟取“好处费”。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的诈骗资金,通过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转账,最终层层倒转流入到自己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在犯罪分子的金钱引诱下,为其收购他人支付宝账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虽然隐约清楚背后有猫腻,但在金钱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结果导致自己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打击。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邱某某等7人组成犯罪团伙,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收购他人支付宝账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从中牟取暴利。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该团伙成员之间利用加密软件“蝙蝠”进行联络。该团伙收购杨某某等四人名下支付宝账号,绑定银行卡,帮助转移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所得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69845元。经查,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目前,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在帮助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现象频发,相关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犯罪分子会通过给予好处费等方式,拉拢组织下线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在这里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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