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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检察官来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8-04

暑假期间
孩子们的空闲时间增多
接触网络的机会也大大增加
这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涉世未深的孩子们
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
“网络大灰狼”的陷阱
成为“隔空猥亵”的目标!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条例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检察官注意到,《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
        曾经,“隔空猥亵”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法也推动司法观念和实践的更新,从确立隔空猥亵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到出台司法解释正式将“隔空猥亵”明确入罪,离不开全国法检机关的不懈努力。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行为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信号——‘隔空’并不‘隔法’,‘隔空猥亵’本质仍是猥亵犯罪,隔着网络“隐身”作恶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这一代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原住民”。从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黑手也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网上,如何保护好我们的未成年人?如何应用法律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本次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当其时。
        首先,《解释》明确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被《解释》明确列为定罪情形,填补了法律法规对“隔空猥亵”规定上的空白,制止了伸向未成年人强奸、猥亵等网络犯罪的黑手。
其次,《解释》明确了猥亵儿童罪中第四项哪些情形属于恶劣情形。
       《解释》针对刑法中猥亵儿童手段恶劣,列举了三项情形,包括对猥亵过程或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不仅如此,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从严惩处,最大限度震慑犯罪分子。
        最后,《解释》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也予以明确。
强奸、猥亵等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往往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为了能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更好的恢复,《解释》第十四条就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更包含了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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