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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秦·刑检之声】校园欺凌零容忍,莫让校园欺凌成为青春的一道疤

发布时间: 2024-03-22

  

  在大多数人心中,校园应当栖居着冲融明媚的青春笑靥,让人终生眷恋。然而今年来愈渐严峻的校园欺凌事件却让校园成为了一些孩子毕生不愿提及的地方。由此看来,校园欺凌不仅仅是成年人眼中孩童之间的小打小闹那么简单,校园欺凌带来的阴影,往往会笼罩当事人的精神一生。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出现这些情况孩子可能正遭受欺凌

   

  1突然不愿上学 

  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是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孩子烦恼,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 

  02无端情绪变化 

   孩子放学回家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 

  03抱怨有同学针对他 

   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家长可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孩子试着缓解这种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询问,或者把同学请到家里来玩,不经意地聊聊天。 

  04身上出现伤痕 

   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05行为异常 

   如果孩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如特别粘人、拒绝去学校、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06睡眠出现问题 

  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07个人物品丢失或损坏 

  孩子的鞋子、衣物、文具等个人物品经常丢失或破损。 

  08画特别的画 

  在绘画中展现强有力的人物,自己很弱小,或画蛇、火,使用很多红色等。 

  

对于校园欺凌我们要

  01不做受害者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02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03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别忘了还有法律在保护着“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部分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法律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受害者可能在迟到的法律前已结束了年轻的生命,施暴者也许在缺席的法律下成长为更恶劣的人......让我们携起手来,拒绝校园欺凌,还人们记忆中纯真美好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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