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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名陕西网民因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谣言被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1-04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之中。    

     然而,当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却有极个别网民不顾事实真相,通过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已有多名陕西网民因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谣言被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

  1 12月25日,西安网民罗某在网上散播“某地凉凉了,大街上死了很多人”等谣言,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12月25日,西安网民张某虚构“某村封控不让出村,村霸纠集混混持刀砍医护人员,被民警开枪击毙”等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发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3 12月24日,咸阳网民郑某某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完了,全完了,长武县确诊1例,泾阳县2例,还有旬邑县黑车拉回来一个阳性的,导致县城也封了”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和转载,造成了群众恐慌和不良社会影响,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 12月29日,延安网民高某使用美图软件将陈某的核酸检测报告制作成高某东阳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散布疫情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高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 12月23日,商洛网民李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杨峪河有三个人从西安回来,检测呈阳性”的虚假信息,造成了群众恐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6 12月21日,榆林网民冯某某在抖音平台某直播间发表不实言论,谎称自己去过西安雁塔区、碑林区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在返回榆林途中逃避扫码,偷跑回榆。该行为误导群众,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冯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7 12月29日,宝鸡网民刘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我市某县出现3例阳性确诊患者,县城已经被封”的虚假信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刘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为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大网民一定要从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转载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自觉抵制网上虚假信息。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万众一心,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举报方式: 

  1.渭南市网络举报中心电话:0913-2930125 

  邮箱:wxk109@163.com 

  渭南市涉疫情举报网络举报平台: 

  http://m.taown.net/ 

  2. 陕西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http://www.shaanxijubao.cn/ 

  3.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电话、邮箱 

  电话:029-63907152 

  029-63907150 

  邮箱:shxiwx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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