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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华阴:经公开听证后依法对两名醉驾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1-12-20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依法对两名醉驾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 

  案情回顾   

  1.心存侥幸,不料半路被查 

  2021年7月8日18时许,刘某与朋友在华阴市华西镇某饭店吃饭,酒足饭饱之后心存侥幸便开车回家,半路上即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2.酒后较劲,却被朋友报警 

  2021年7月29日21时许,张某和朋友李某等人在华阴市岳庙西街某饭店吃饭,张某酒后和朋友李某计较酒量,后张某开车行驶百余米欲摆脱李某回家,不料李某趁张某停车之际拦车不让回家,张某无奈之下报警称有人非法拦车,李某也向交警举报张某酒后开车。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6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走访调查 

 

 

 

  危险驾驶案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起诉判刑后对本人的影响却不小。本案中,刘某、张某血醇浓度超醉酒标准不高,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有可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承办检察官审慎考虑有无起诉必要性。通过入村走访调查,仔细核实平时表现,并听取所在村委会干部意见,承办检察官综合评估二人表现良好,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公开听证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相对不起诉。经检察长决定,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张某危险驾驶案分别进行了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值班律师参加,与会人员听取了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介绍,又分别听取了刘某、张某的真诚悔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交警部门、案件当事人进行公开宣告送达。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详细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当场对刘某、张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详细宣讲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规定,劝诫刘某、张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随后二人纷纷向检察机关、交警部门保证今后不再喝酒开车,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凛凛寒冬中,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瞬间暖了刘某、张某二人的身心。 

  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以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持续推进公开听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暖,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最后,检察官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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