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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荔:醉驾新警示: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 2021-03-25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汽车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常识。但很多人不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可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 

 

 案件情况 

    

  

2020年93020时许,董某某和朋友在某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4两。22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雅迪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回家途经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8mg/100ml。鉴于董某某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驾驶的是摩托车,情节轻微,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情形之一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言外之意,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不属于危险驾驶。上述案例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119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并非所有的电动车均是非机动车,取决于车辆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关于电动自行车,国家已规定了最新标准20194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车体宽度不超过0.45m、鞍座长度不超过0.35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m、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若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会认定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

  司法实践情况 

    

  

那么超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是否就属于机动车?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实践中,还需要经过依法鉴定程序。因现在的电动摩托车大部分均是超标车,因此绝大部分经鉴定后被认定为机动车。

 

  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像酒后驾驶汽车一样,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事故责任、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更严重的是危及着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事实上,各地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已不断出现,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车的严格管理势必成为常态。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不管开的什么车都不要喝酒,喝了酒,就最好什么车都别开。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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