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
一则关于“呼吁开放三胎”的建议
引发全网热议!
具体来说,此次建议来自经济学家任泽平参与撰写的《中国人口报告2020》。
任泽平表示,中国出生人口持续下降,生育意愿大幅降低,老龄化加速到来,考虑到当前各界对是否全面放开生育争议较大,建议在“十四五”时期可从尽快放开三孩,开始逐步推进并观察效果。
在呼吁尽快全面放开
并鼓励生育的同时
报告也给出了另一些
具体的政策性建议
比如
☉ 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
☉ 加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提升0-3岁入托率从目前的4%提升至40%;
☉ 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
☉ 加强保障非婚生育的平等权利;
☉ 加大教育医疗投入,保持房价长期稳定,降低抚养直接成本;
☉ 加快推进国资划转社保补充缺口,推动社保全国统筹,发挥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三支柱的重要作用;
☉ 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鼓励企业留用和雇佣年长劳动力,适时适当推迟法定退休年龄;
☉ 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等
其实并不是真的不想要孩子
作为独生子女的绝大多数80、90后
也会更希望他们的下一代
能有亲兄弟姊妹的共同成长和陪伴吧
毕竟继承是对财富的传承也是对家风的传递
所以无论生不生三胎
都要通晓新继承法的修改亮点
渭小检在这里给大家普及的是新继承法的
三大亮点
王者荣耀”账号可以留给后代?公证遗嘱地位不保?
01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新继承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结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在新继承法实施之后,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需变更或撤回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可以达到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目的。这一新的规定,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行动不够便利的老人家来说,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
新继承法这一删改举动,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新法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和尊重。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2 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作列举式规定,如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等,但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在内。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财产类型呈多样化趋势,如网络游戏、淘宝、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这些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出现及普及,人们开始逐步重视这些财产的处分问题。对于这类财产能否继承,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如腾讯公司、支付宝公司出台的“禁止继承虚拟账号”的管理规定,此前也一度产生热议。
而在新继承法中,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从原《继承法》的列举式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遗产认定范围也就随之扩大了。这也透露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的信号,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03 被继承人债务谁先还?
顺序先后立法明确
在原《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进行清偿。而在实践中,对于遗产存在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该优先用哪一部分遗产来进行还债,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导致现实中不少继承人因此发生纠纷。
新继承法增设了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该条款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规定,新继承法对此入法明确,提高了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新继承法明确,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兼存的情况下,优先以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应缴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进行清偿。
与原《继承法》相比,新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一是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保障税款和债务得到妥善清偿处理,给债权人以更加清晰的维权指引,避免扩大矛盾;另一方面,也是在更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让遗产优先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进行传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我们希望每一位看完这三大亮点的读者,除了眼前一亮,更应意识到继承对于财富传承和家风传递的重要性。继承是人生规划的重要议题,毕竟面对开放三胎的提议,先学习新继承法是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