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保留了哪些罪名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发布时间: 2018-11-09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

 

对此,刑事诉讼法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0、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两部重磅法律草案的通过

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

 

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之一: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