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侦查中的讯问谋略与方法
发布时间:
2017-02-23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熟练运用讯问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2、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3、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选择审讯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 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 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 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 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 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具有重大意义。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
(一) 攻心法。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 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 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
(二) 威慑法。威慑法就是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可以收场了,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以自己具有的优势,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实施先发制人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4、攻其不备。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没有防备,或来不及防备的情况下,集中 力量,对该问题进行突然追讯的一种审讯谋略。实施该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攻中,要善于捕捉其没有防备的问题;二是一旦发现了没有防备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地进攻,切不可因优柔寡断贻误战机。
(三)制造错觉法。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供述罪行。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造错觉:1、对审讯目标的错觉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暴露审讯的目标,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强击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方寸大乱,最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对证据掌握程度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不会凭白无故乱抓人,由此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检察机关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来调查自己, 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因此审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不到关键时刻不轻易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证据就应令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审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错觉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因为证据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义,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选择供述。3、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就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往往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较为关心的问题。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注意隐蔽自己语言、表情和行为,要会“演戏”,那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自己主观臆测产生各种错觉,从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转变。
(作者: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李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