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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渭南检察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发布时间: 2023-12-29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案,就是要做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办案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拓展了丰富路径。新时代新征程,“枫桥经验”也在渭南市检察机关履职实践中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多元化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

  “衷心感谢检察官多次走访了解情况,衷心感谢检察院对我的救助!”在大荔县中汉村里,司法救助申请人从陕西省院、渭南市院、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手里接过司法救助金的时候,声音哽咽了……2023年,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对申请人董某花、何某琴联合开展司法救助金发放。 

  该案两位申请人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系检察机关驻村工作队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线索,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的典型案例。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联合妇联组织开展多元化救助与帮扶工作,共同去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慰问,提供心理辅导,并纳入重点回访对象,定期跟踪回访,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此案被评为最高检典型案例。

 

上门听证实现案结事了

  “感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帮我解决了长达8年之久的纠纷,让我松了一口气,安心度过晚年”。行政监督案件申请人王红娟(化名)激动的落泪。2014 年,渭南市华州区在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工作时,镇政府录入到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王红娟住房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2015年,王红娟自筹资金拆除老房,在旧址重建平房后,向村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村里未批准上报。后王红娟多次向各级住建部门信访,不满相关回复文件,并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王红娟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以信访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因村委会对当时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把握不准确、镇政府错误登记等原因导致王红娟未能享受补助,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鉴于危房补助政策已经结束且王红娟当时的房屋现状已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其诉求,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该案经过三次诉讼和多次信访,八年间经住建、法院、政府信访等多机关处理,矛盾积累时间长,化解难度大。市院分管副检察长包案化解,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意见、争取支持,并带领办案员多次深入镇村协调解决难题。2023 年4月,上门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评议认为,法院裁判虽无不当,但2014年王红娟确实存在住房困难,因村委会、镇政府原因导致其未能享受补助,应考虑给予相应救济。通过释法说理,王红娟打开了持续多年的心结,当场表示撤回监督中请。考虑到重新认定王红娟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已不具备客观条件,加之王红娟多年来诉讼和信访导致其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决定对王红娟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王红娟表示息诉罢访,成功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支持起诉+司法救助”

为困难妇女“撑腰”

  “人民检察为人民,救我们家于水火之中,帮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民事案件当事人张秋丽(化名)的丈夫张凡(化名)激动的说道。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且司法救助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并得到顺利履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9月,被申请人任辉驾驶小型轿车沿正在建设的 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务局 139 技校西十字路口处时与沿芦越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申请人张秋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张秋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秋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秋丽治疗后经鉴定为植物人。  

  张秋丽的丈夫张凡因家庭贫困,向澄城综治中心12309检察服务工作站咨询,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认为张秋丽与任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审查核准,考虑到案件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判决,尚需一定时间,且判决后是否能够及时履行仍未可知,将相关线索移送第八检察部,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听取民行部门意见,同时,为省去被救助人家属上交材料来回奔波的麻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多次上门走访张秋丽家庭、向其所在村委会了解张秋丽本人及家庭情况,查证相关就医材料。经核实,张秋丽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全靠亲戚朋友周济,况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赵庄镇北寺村民委员会为其开具了贫困证明。检察机关经研究后认为张秋丽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依决定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两级院开展联合救助,给予张秋丽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为帮助张秋丽度过难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其以诉讼方式向致害方主张赔偿款;通过司法救助方式解决被害人燃眉之急,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暖人心

  救助申请人李悦(化名),今年12岁,是一名在读小学生。父亲王某锋在日常生活中长期采取殴打、体罚、凌辱等手段折磨摧残李悦。致使李悦三次轻微伤,身心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妇联和民政部门接到线索并核实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向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华阴市妇联、司法局等部门组成调解小组,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王某锋虐待李悦。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随后公安机关决定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最终判处王某锋虐待罪。经渭南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评估,发现李悦风险等级为一级,应开展机构替代性养育。将李悦安置在渭南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同时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发放救助金2万元,将渭南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确定为李悦的兜底监护人。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与渭南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签订李悦司法救助金的委托管理合同,由该中心按照合同管理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回访、座谈等方式跟踪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情况,由救助保护中心老师的帮助和专业心理老师进行辅导。渭南市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协调北京一家慈善基金对李悦帮扶至大学毕业,本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渭南市检察机关深化“1+4”司法救助工作机制(“1”是指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4”是指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要综合采用经济救助、心理疏导、协调帮扶、善后关怀的四种工作形式),打破“给钱了事”的简单做法,形成多元化救助模式,积极争取民政、教育、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主动沟通扶贫工作部门,共商救助帮扶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措施统筹,促进救扶衔接,加强救扶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融入民生工作大局。 

 

  渭南市检察机关坚持司法救助辅助性化解矛盾纠纷,对受侵害的乡村贫困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困难妇女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23年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78件,发放救助金147.96万元。 

  2023年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精准把握“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和时代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善治为目标、以预防为基点、以党建为引领,立足检察职能定位,紧紧围绕“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线,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渭南、法治渭南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勇创法律监督为民服务标杆市,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提供渭南样本。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闫永江表示:“新时代‘枫桥经验’无论如何发展,依靠群众、保障民生的根基不变,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卷宗里的案件,更是老百姓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期盼。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答复疑虑、消除困惑才是真正的能动履职。要在办案中讲明法理、讲清情理,促进当事人法结、心结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每一件救助案件背后都是困难家庭,都是老百姓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肯定。渭南市检察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司法价值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头牵着人民疾苦,一头系着党和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渭南市检察机关将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探索联合救助、多元化救助工作模式,发挥上下联动的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履行司法救助职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彰显检察大爱,让“枫桥经验”这一“传家宝”,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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