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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争创】渭南检察机关九件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6-02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渭南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紧紧围绕“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这一主题,办理了非法医疗、现制现售饮品安全、卤制品虚假宣传、湿地保护、中医药安全、“飞线充电”、散煤污染治理、水资源税征收、红色资源保护等一系列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积极破解公益保护老大难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千案展示”环节期间,渭南检察机关共有九件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在正义网平台展示。   

  1、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2、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品安全行政公益诉案 

  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卤制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4、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医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区“飞线充电”行政公益诉讼案 

  7、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煤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征收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9、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一野前委会议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医疗活动  违法使用医疗用语  药品安全 

    【基本案情】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康复理疗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的店铺中开展针灸、使用治疗仪等医疗活动,使用医疗器械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且宣称“主治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等”“不打针、不手术”“比膏药更有效、比西药更彻底、比手术更安全”。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积极履职,全面调查核实。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州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在初步调查核实、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后立案。经调查发现,渭南市华州区某康复理疗中心的宣传名片及店内标语均宣称“主治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等”“不打针、不手术”“比膏药更有效、比西药更彻底、比手术更安全”,但该中心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店内开展针灸、使用治疗仪等器械,且使用医疗器械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书,器械配套使用的渗透液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因此,渭南市华州区某康复理疗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擅自在经营的店铺中开展针灸、使用治疗仪等器械以及违法使用医药用语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厘清职责,明析主体责任。全面针对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及虚假医疗宣传等问题,华州区院认真厘清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分别向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和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渭南市华州区某康复理疗中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三是以案促改,推动全面治理。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和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对涉案复康理疗中心做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开展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以规范和整顿辖区医疗活动秩序为目标,重点检查全区提供养生美容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证行医及非法行医现象,建立日常监督巡查等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安全的就医环境。 

    【办案效果】 

    经过督促履职,该康复理疗中心已将罚款全部缴纳完毕,营业场所也进行了整改,已停止开展针灸等医疗活动,并及时改正违法宣传行为。此外,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在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中,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员15人次,检查各类非医疗机构养生美容保健服务21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建立了日常监督巡查等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养生美容保健服务市场,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安全的就医环境。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品安全行政公益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现制现售饮品用水 快速检测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快乐柠檬等饮品店使用经过净化的直饮水现制饮品销售,通过快速检测发现,多家店铺的直饮水溶解性总固体值超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开展专项活动,回应民生关切。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于“舌尖上的安全”的强烈关切,2021年5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对饮用水和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2021年6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院”)在专项活动中针对辖区奶茶等饮品店的饮用水开展了专项监督。 

    二是借力技术手段,依法督促履职。临渭区院在走访饮品店的过程中,发现位于渭南万达广场3楼的小确茶、快乐柠檬、都可coco等三家饮品店,使用经过净化设备净化的直饮水制作饮品,出售给消费者直接饮用。经过现场对直饮净水的快速检测,小确茶饮用净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值为798mg/L,都可coco的饮用净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值为798mg/L,快乐柠檬的饮用净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值为787mg/L,饮用净水的水质不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中“溶解性总固体不应超过500g/L”的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6月28日,临渭区院向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对辖区的三家饮品店的饮用净水进行全面检测,依法处理,并对辖区使用饮用净水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治理,确保饮用净水安全。 

    三是上下联动,持续跟进监督。收到检察建议后,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上述三家饮品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和抽查,同时对辖区其他的饮品店的直饮水进行了抽检。2021年8月6日,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6家饮品店的饮用净水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项目不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即将案件移交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渭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 

    四是借助外脑,破解执法难题。因使用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目前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6.1关于自制饮品的用水规定“加工制作鲜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临渭区院多次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及专家进行交流沟通,认为在现制饮品时,使用的直饮水,应与预包装饮用水和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遵循相同等级的安全标准,才能充分保护食品安全。后渭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6家饮品店直饮水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再次进行了抽检。经检验,6家饮品店使用的直饮水不同程度检测出大肠菌群、耗氧量、氯化物超标,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停止在饮品制作中直接加入直饮水,责令更换净水设备,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净水设备净化的水进行检验,在检测报告出来之前,暂时以包装饮用水或者煮沸冷却后的水代替。 

    五是以案促治,建立长效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渭南市饮品行业用水,全力贯彻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8日印发了《关于对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饮品店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经开分局、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净水处理设备使用及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无证产品或超过保质期产品、一次性杯具和现调饮料机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案效果】 

  奶茶等饮料制品以丰富的口感获得各年龄层的人群青睐,售卖奶茶等饮品的餐饮店遍布大街小巷。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设备初步排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饮品店的饮用净水进行全面检测,共同面对执法难题,辩证适用食品安全标准全面检测,推动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饮品店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卤制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广告  虚假宣传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渭南市临渭区某品牌卤制品西岳夜市店、信达广场店、义乌商城店先后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2020年5月开始经营卤制品零售业务,3家门店均以该品牌注册商标加注醒目字体“零添加无色素”作为门头标识和食品外包装盒宣传语。 

  2021年1月28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鸭脖作坊内发现正在卤制的鸭脖、鸡爪450余斤,以及乙基麦芽酚、5'-呈味核苷酸二钠、1+G三种增香增鲜剂2500余克,规格1000克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空包装袋1个,2箱“红曲红”着色剂进货记录,该作坊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加工卤制品。上述3家门店所销售的卤制品系该鸭脖作坊所生产,其广告宣称“零添加无色素”,与实际生产加工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于“舌尖上的安全”的强烈关切,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录制视听资料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听取多方意见。听证会后向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食品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调查,3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涉案经营者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自行销毁带有虚假广告宣传语的包装袋、封口膜、门头广告;并处罚款49556元。同年4月,涉案卤制品经营门店的门头和食品外包装盒广告语均已撤销更换,罚款已全额收缴,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领域营销宣传,巩固整治成效,临渭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长效监管,于2021年3月5日至12月20日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 

  【办案效果】 

  通过集中整治活动,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1件,其中食品违法广告案件4件,罚没款93.7万;向相关经营主体印发《关于规范重点领域商业广告活动的提示函》《关于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书》,督促和指导从业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近年来,众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零添加”“无添加”等字样,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检察机关针对食品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系统治理,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促进相关主体诚信营销,推动食品广告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河道硬化    诉前磋商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陕西临渭沋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总面积688.01公顷,其中湿地面积316.65公顷,湿地率为46.02%,水系全长38.2公里,南至秦岭北麓黄狗峪河克老村,北至沋河入渭口。渭南城区部分城市污水经过附近的污水站处理成中水后,排放至沋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水渠里,最后排入渭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沋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有未处理的生活污水外溢,现场臭味浓烈,沋河河道湿地公园段已全部硬化,部分排放渠道内有污水留存。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成立专案组,深入实地核实披露问题整改情况。2021年9月1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最高检交办的该案线索后,立即组成“916”专案组,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调取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黄河办)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清单及湿地河道硬化生态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等资料,厘清了各部门在本案中的职责。同年10月2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一体化办案机制要求,将该线索同时交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即前往到沋河国家湿地公园,对行政机关是否实际履职整改现场核实,发现生活污水外溢的问题已经得到整改,但在沋河河道有约长2公里,宽约4米,深约3米硬化部分。 

    二是现场磋商,上下联动与行政机关共解整改难题。2021年10月28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同年11月9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沋河湿地公园召开现场磋商会议,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黄河办)、沋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参加,针对渠道建设、湿地公园段河道硬化对沋河湿地生态环境影响、湿地公园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制定等问题,各行政机关均结合各自职能发表了意见。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湿地、环境、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尽快制定合法合理的整改方案,切实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三是专家“问诊”,助力科学整改。2021年11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省市级水务、湿地、污水等方面专家,召开沋河湿地公园硬化整改问题专家咨询会和实施方案审查会,对硬化拆除和生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在整改中,保留该河槽排沙的使用功能,将渠道底部杂物全部清理上岸,渠道两边的硬化部分予以拆除,拆除的混凝土及杂物运至垃圾填埋场堆放,渠道两边斜坡修理平整,渠口上沿保持整齐,两侧坡度保证溢流后水位回流不遗存水,恢复湿地公园的原貌和功能。同年12月1日,2.2公里河道硬化拆除工作完成。12月2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邀请相关单位召开生态化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对生态化改造方案进行科学论证。2022年3月至4月,对沋河湿地公园进行生态化改造,在渠道两侧种植芦苇、千屈菜、水生鸢尾、梭鱼草、水生美人蕉等5个品种,水生植物种植宽度5米,总长2200米,约22000平方米,恢复了湿地功能。 

    【办案效果】 

    2022年5月13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水利、湿地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参加,就行政机关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达到保护黄河湿地,恢复湿地生态环境的效果进行听证,全面听取多方意见,客观分析公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经听证,一致认为生态破坏问题得到了修复,湿地功能得到了恢复。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医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中医药安全   无证行医   药品违法   

    【基本案情】 

    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情形下,非法行医在家中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场所内放有诊断桌和血压计、药柜内放有中药饮片。中药材包装无标签及说明书,王某也不能提供中药材供货方资质证明,部分中药材系其自行采集加工制作。药柜中的枳壳、半枝莲、蒲公英、淫羊蓿四种药材因储存不当被污染,内有异物。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能动履职,积极摸排案件线索。2022年3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中医药安全问题,积极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地走访摸排辖区内中医诊所及中药经营场所,发现了该案线索。 

    二是厘清职责,准确提出检察建议。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摸排到的案件线索,积极分析研判,及时厘清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分别向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对王某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药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三是持续跟进,确保案件整改到位。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张贴取缔公告,没收该场所相关诊疗活动的药品,责令王某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罚款3万元。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中药枳壳、半枝莲、蒲公英、淫羊蓿,并罚款2.15万元。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涉案诊疗场所已停业整改,行政处罚罚款也已全部缴纳。 

    【办案效果】 

  中医药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针对摸排发现的非法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和药品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涉案问题,并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跟进调查核实,确保侵害公益的行为整改到位,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区“飞线充电”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私拉电线   

    【基本案情】 

    大荔县金兴阳光城小区内,存在单元楼门口、车库门口、楼道等区域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问题。有的高层住户甚至将长板接线从窗户牵拉至一楼供电动车充电,杂乱无章的电线、插板吊在半空中,长期暴露在室外,日晒雨淋,极易引发漏电、火灾等事故,对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实地调查,依法督促整改。2021年3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通过现场实地勘察、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同年3月15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向大荔县西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城街道办)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对群众飞线充电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群众停车难、充电难的问题。 

    二是能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西城街道办通过喇叭播放、业主微信群等途径对业主进行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业主安全意识。对于私拉电线的业主,小区党支部组织小区网信息员及物业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劝导,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社区和小区党支部的协调和指导下,小区物业公司建设100平米的停车房,并配备充足的充电桩,解决业主停车难、充电难的问题。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涉案小区私拉电线已全部拆除,停车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是追根溯源,推动全面治理。为进一步治理县域内的飞线充电、楼道内充电等问题,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城各街道办、消防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前往小区、居民楼、出租屋等重点场所排查“飞线充电”、占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等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部门制订整改方案,积极整改。 

    【办案效果】  

    截至目前,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共排查小区22个,出租屋、居民楼100余户,发现“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问题20余处,行政机关均已整改到位,并建立了一批电动车室外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便捷了群众的日常生活。 

    居民小区私拉电线、电动车入楼充电存在极大火灾隐患,相关报道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对涉案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燃”,并切实解决小区居民群众停车难、充电难问题。同时,积极联合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以公益诉讼推动综合治理,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煤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散煤污染治理   诉前磋商 

    【基本案情】 

    渭南市临渭区13个乡镇,共有58家散煤经营户,其中,20家违法占用耕地或宅基地堆放散煤,4家经营煤炭质量不合格,多数经营户都在未硬化的地面上堆放散煤并露天分装,造成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开展专项活动,助力区域环境治理。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散煤治理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共立案17件,分别涉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13个镇政府。 

    二是诉前磋商,达到双赢多赢共赢。2021年9月17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磋商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4个部门和临渭区4家镇政府参加。检察机关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初步调查结果,针对散煤销售场所乱占耕地、宅基地,散煤场所未密闭、地面未硬化,散煤质量检验滞后等问题,向8家行政机关公开送达《立案决定书》,同与会行政机关分别形成磋商意见。 

    三是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磋商会后,各行政机关制定了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嫌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经营场所立案查处9宗,非立案查处拆除复耕到位11宗,累计复耕12.57亩,罚款14185元,责令停止营业6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煤炭质量不合格的经营户行政罚款13585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印发《渭南市临渭区铁腕治霾“1+10”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散煤经营户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所有散煤经营户均已按照通知要求对煤炭储存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且硬化厂区地面,所有分装活动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禁止露天作业。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对占用宅基地堆放散煤的情况进行了排查并劝导经营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各镇政府对辖区散煤销售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和整治,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对乱占耕地、宅基地,露天堆放散煤、场所未硬化地面等违法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整改。 

    【办案效果】 

    通过散煤治理专项监督活动,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严守耕地红线,持续规范全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炭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及抽检工作,严格控制非禁燃区散煤销售点数量攀升,采暖季每周对散煤经营户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各镇政府对辖区散煤销售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划片制度,充分利用网格员管理,构筑镇、村、组三级防护网。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积极宣传“双替代”相关惠民政策,鼓励群众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征收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基本案情】 

    潼关县秦东镇潼关古城景区的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有取水证编号为D610522G2021-0300的地下水自备水源井,因该公司从事温泉洗浴经营,2020年7月1日陕西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表显示其用水行业已由其他行业变更为特种行业,根据《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的规定,应缴纳税额标准为10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但国家税务总局潼关县税务局仍以0.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其征税水资源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通过调取全县用水许可和缴税情况,询问水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用水行业认定、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询问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天翼旅游文化公司”)取水情况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当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向国家税务总局潼关县税务局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天翼旅游文化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税。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向天翼旅游文化公司下发追征税款通知,该公司已补缴相关水资源税款10余万元。 

    【办案效果】 

  依法征收水资源税是促进节约用水、控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保护、管理以及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助力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 发现水务部门在用水许可方面存在未依法履职的问题,遂向其提出检察建议2件,督促其依法履职。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一野前委会议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基本案情】 

    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坐落于澄城县王庄镇平城村西段,修建年代不可考,清嘉庆十七年(1812)重建,民国三十四年(1945)翻修。旧址原系梁氏祠堂,坐北朝南,属典型的关中明清风格建筑,现存大堂、享堂、拜堂、寝堂四座大房和东、西两座厢房,长51米,宽11米,总面积561平方米。 

    1949年4月19日至23日,中共第一野战军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在此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野战军、西北军区兵团军、师级以上负责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共百余人,其中著名将领有贺龙、习仲勋、许光达、张宗逊、王震、贺炳炎等。会上,王震传达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了解放大西北的战略思路。会议结束时,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西北军区政委习仲勋作了重要讲话,由此拉开了解放大西北的帷幕。该旧址2016年被澄城县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7年被省委党史研究室列入全省红色遗存名录,同年5月被县政府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3月被列入陕西省首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名录。但该处革命文物旧址未依法设置保护标志,未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文物保护工作不到位。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一是积极履职,查清事实。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实地勘查的基础上,走访了县文旅局、县党史办、王庄镇政府等单位,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村干部、老党员以及公益事业热心人士,从不同角度了解掌握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查明了案件事实。 

    二是厘清职责,精准监督。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向澄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设置保护标志,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三是以案促改,推动全面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澄城县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协调资金60万元,加快完成了会议旧址入口路面拓宽、残损窑背墙砌护、入口文化墙绘制,并对贺龙、习仲勋、王震旧居,司令部旧址、大会警卫处、鱼水台进行了保护维修,及时完成了“军爱民、民拥军”展厅的布展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完成了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碑的设置,制定了保护、巡查、修缮等规章制度并对社会公布,确定专人专职进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万无一失。 

    四是保护利用相结合,赓续红色血脉。为了更好保护利用革命文物,传承革命精神,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相关部门、村委会、老党员和公益事业热心人士进行座谈、磋商,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形成保护合力。推动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保护利用远景规划》,成立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研究会,收集、整理西北野战军(第一野战军),老一辈革命家习仲勋、贺炳炎等人在澄城县平城村工作、生活的事迹和故事共3万余字,整理出刊《红色平城》,用4个篇章、20个革命故事以及大量的实物、影像资料还原了那段激情燃烧的革命岁月,并推动文物保护部门全力做好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 

    【办案效果】 

  澄城作为革命老区,具有丰厚的革命文物和历史遗存,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针对具有代表性的中共一野前委第六次扩大会议旧址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同时灵活运用走访、座谈、磋商等方式,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把红色资源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为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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