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渭南地处黄河、渭河、洛河三河交汇处,境内黄河全长156公里,最大支流渭河全长138公里,流域面积1.1万平方公里,是黄河流域重要地市之一,千百年来,渭南人民与黄河生生相依,休戚与共。近年来,渭南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以“三有”争创活动为抓手,自觉把检察履职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部署谋划,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综合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渭南检察力量。
坚持政治引领,把握正确工作导向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组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第一要务,站在“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的高度,把握大局大势,找准职能定位,始终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多次召开院党组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将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上来,以服务保障生态修复、集约利用、经济转型为重点,全力以赴把渭南境内黄河流域治理好、保护好。
二是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党组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坚持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自2018年以来,坚持每周一分析,每月一研判,季度有讲评,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黄河流域保护治理等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结合渭南市域发展建设特点,用检察工作实践行动谱写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三是强化责任勇于担当。紧紧围绕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主动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黄河流域及其支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结合,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为重点,对标对表工作措施,先后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黄河湿地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着力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助推作用。
积极融入大局,促进黄河生态治理
一是着力规范案件办理。认真研判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加强督导指导力度,深入办案一线,共同梳理案件线索,研究分析案情,就个案情况进行面对面指导,帮助破解办案难题,确保案件质量。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益诉讼子系统,对全市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数据、法律文书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管理,实现全市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一盘棋、一本账。自2018年以来,围绕推动黄河流域治理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共摸排案件线索3392件,立案334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6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9件,有效保护了黄河生态环境。
二是认真抓实专项活动。主动开展黄河流域专项行动,市县两级院同时同步开展了以“两山三水”生态资源为主题的“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秦岭生态,保护湿地资源”和“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专项监督活动,先后与水务、河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排查60余次,全力维护黄河、渭河及洛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此同时,市县两级院认真落实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通过会议部署、提前介入、督办指导等形式,加强对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工作。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00余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2551余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318万元;督促恢复林地420亩;补植林木15000余株;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4处;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36.15公里;保护被污染土壤85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420吨。
三是注重典型案例推广。突出办理典型案件,围绕“三河”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加强对公益诉讼线索的收集、摸排和评估,集中力量办理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效果。全市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省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韩城市院就黄河湿地生态保护问题向韩城市农林局发送的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恢复湿地功能。该检察建议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第一批优秀检察建议书”。临渭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中发现桥南镇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督职责,对露天倾倒垃圾和固体废物污染未采取防扬沙、防渗透、防污染环境等措施,经指定管辖由华州区院诉桥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该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
发挥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公正履职
一是内外兼修,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落实公益诉讼“一把手”工程,围绕黄河、渭河、洛河开展黄河流域公益诉讼保护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带队深入沿黄河流域区县实地查看、深入调研基层院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情况。2019年3月,市院与市政府联合部署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与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渭南市“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方案》,对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各基层院第一时间也与当地河长办、水务局建立水务检察联络协调机制,目前已移交相关线索198条。市县两级院公益诉讼部门不断整合内部资源,建立问题清单,检察一体化履职,从刑事检察、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的角度开展“一案三查”,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临渭区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解决涉河湖生态问题,为辖区生态治理融入了检察担当。
二是常态落实,不断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中省市河湖“清四乱”“非法采砂整治”等专项督查巡查,开展专项清查跟踪监督,组织召开问题反馈会、现场调度会,对排查的167个“四乱”问题进行梳理筛查,发现黄河、渭河、洛河及其他支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7个,形成专项报告,推动了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合阳县院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采沙专项行动,打掉3个非法采砂窝点,拆除违章建筑11处,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三是审慎研判,确保办案取得实效。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重心放在诉前程序办理,审查立案后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自我纠错、依法履职。对经诉前程序仍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潼关县院对黄河河务局不依法履行秦东镇黄河河堤违建农家餐馆职责一案,经诉前程序仍不整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院深入研究行政机关违法的特点、原因,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制度不全、管理不善、衔接失效等问题,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提出源头性、根本性防范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市院针对韩城市城市管网污水直排黄河问题,及时向韩城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其城市污水管网进行研判整改,并完善了相关制度,避免了对水资源的污染。该案被省院评为“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强协同配合,创新公益诉讼格局
一是精准同向发力。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创新公益诉讼监督机制,持续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邀请市人大代表对全市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调研指导。2018年6月,渭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2019年9月,渭南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全面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并把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要求,市院制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考核办法,全程参与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全市各行政机关和各县区政府进行量化考核,全面落实党委对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考核机制。2022年4月,潼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潼关县人民政府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府检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打通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最后一公里”。
二是创新监督机制。2022年7月,渭南市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司法合作 为黄河中游西岸及渭河沿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推动建立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综合治理模式。临渭、华州、潼关等基层院与属地河长办建立了“河长湖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行政司法协作,增强域内河湖资源保护合力。华阴市院推动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率先形成了党委领导、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公益诉讼工作新机制。澄城县院成立了公益诉讼联络办公室,集中力量办理涉及黄河生态的各类案件。合阳县院积极联系当地环保志愿者组建“洽川湿地守护者”队伍,全天候守护黄河湿地。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宣传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大力开展生态与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宣传,以“固定+流动”“专题+日常”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法律宣传工作力度,讲好公益诉讼检察故事,今年3月,在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即将实施之际渭南市院主动谋划,联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共同开展“与法同行守护绿水青山 携手共进助力黄河安澜”主题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开设公益诉讼检察课堂,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进行政机关、进党校、进社区,适时组织庭审观摩活动,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社会影响力。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非一日之功,渭南市检察机关将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谋划长远,干在当下,努力为建设因河而美的灵秀渭南、依河而兴的活力渭南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