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出庭的被告
却在开庭前
向法院认可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缺席判决后
又配合法院
查封了自己在西安的房产
如此配合诉讼和执行工作的债务人
又为何会落得被债权人起诉的地步?
这不是很奇怪吗?
此时来自案外人王某的控告
使得该案的种种疑点
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6日
案外人王某通过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
与弥某签订购房协议
以70万元价格购买了
弥某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的
房屋一套
合同签订当日
王某支付首付款35万元
弥某即将房屋交付王某
双方约定
待房屋契税发票满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再支付尾款35万元
合同签订后
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7年底
西安房价开始持续上涨
2018年6月
临近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
但是经中介公司和王某多次催促
弥某迟迟不愿办理
王某无奈
于 2018年11月
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弥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发现
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12月
被蒲城县人民法院查封
强制执行的依据即是
尉某与弥某民间借贷一案的
生效判决
王某针对房屋查封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
被蒲城县人民法院驳回
遂向检察机关控告
认为弥某与尉某虚构债务
企图通过虚假诉讼
逃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2019年3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王某控告后
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指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组成办案组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
尉某与弥某的民间借贷诉讼
发生在王某与弥某就房屋过户进行诉讼期间
被告弥某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庭前调查中
对原告尉某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庭审时
弥某经传唤拒不出庭应诉
债权人尉某对双方债务形成过程陈述不清
且其根本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原审判决未对
双方债权债务基本事实
进行审查
未对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
重要情形进行合理排除
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
缺席判决弥某向尉某
清偿借款78万元及利息
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
遂依法
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
蒲城县人民法院再审
蒲城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认定原告尉某借给被告弥某78万元款项
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告对于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案件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故对原告尉某诉请弥某的78万元债权
不予支持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尉某的诉讼请求。
尉某不服
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被纠正,案外人王某通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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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申请民事执行;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您
假如您的合法权益被虚假诉讼侵害了,需要申请监督应该分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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