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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发现,一桩奇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背后竟隐藏着……

发布时间: 2020-04-11

拒不出庭的被告

却在开庭前

向法院认可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缺席判决后

又配合法院

查封了自己在西安的房产

 

如此配合诉讼和执行工作的债务人

又为何会落得被债权人起诉的地步?

这不是很奇怪吗?

 

此时来自案外人王某的控告

使得该案的种种疑点

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案情回顾

 

201696

案外人王某通过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

与弥某签订购房协议

70万元价格购买了

弥某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的

房屋一套

合同签订当日

王某支付首付款35万元

弥某即将房屋交付王某

双方约定

待房屋契税发票满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再支付尾款35万元

合同签订后

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7年底

西安房价开始持续上涨

20186

临近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

但是经中介公司和王某多次催促

弥某迟迟不愿办理

 

王某无奈

201811

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弥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发现

涉案房屋已于201812

被蒲城县人民法院查封

强制执行的依据即是

尉某与弥某民间借贷一案的

生效判决

王某针对房屋查封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

被蒲城县人民法院驳回

遂向检察机关控告

认为弥某与尉某虚构债务

企图通过虚假诉讼

逃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20193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王某控告后

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指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组成办案组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

尉某与弥某的民间借贷诉讼

发生在王某与弥某就房屋过户进行诉讼期间

被告弥某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庭前调查中

对原告尉某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庭审时

弥某经传唤拒不出庭应诉

债权人尉某对双方债务形成过程陈述不清

且其根本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原审判决未对

双方债权债务基本事实

进行审查

未对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

重要情形进行合理排除

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

缺席判决弥某向尉某

清偿借款78万元及利息

 

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

遂依法

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

蒲城县人民法院再审

蒲城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认定原告尉某借给被告弥某78万元款项

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告对于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案件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故对原告尉某诉请弥某的78万元债权

不予支持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尉某的诉讼请求。

 

尉某不服

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被纠正,案外人王某通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讨回了公道。

陕检君普法小课堂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申请民事执行;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您

假如您的合法权益被虚假诉讼侵害了,需要申请监督应该分几步?

一、收集整理各类案件相关证据。证据是支撑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的必备要件。

二、书写民事监督申请书。尽可能用简洁完整的描述整理清楚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您怀疑虚假诉讼的理由。简洁清晰并且完整的描述更有利于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清楚您的遭遇。

三、携带相关证据及您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前往当地的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这里,我们会有专业的检察工作人员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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