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动态 > 基层动态

未签合同,劳务关系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 2020-11-18

一场意外

    116日,东莞发生一起男子跳楼自杀案件。男子刁某辉于61230分许,从小区北门进入小区一栋楼顶层一间空房,1316分许从该房阳台跳下。更加不幸的是,跳楼者砸死楼下一名快递员小哥,两人当场死亡。

意外发生后

    快递员妻子称申通公司不承认其丈夫是员工,拒绝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因为,申通公司未与死者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他们之间到底存在不存在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

 

   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案中

该快递员虽然没有与公司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其在快递公司工作持续了8个月

应该被认定为有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应该

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