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轻微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体责任,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体现出从宽处理效果,依法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2日晚23时40分许,雷某乙来到华阴市某某镇某某村其妻哥孙某甲家商量与妻子孙某乙离婚一事,由于时间较晚孙某甲没有给其开门,雷某乙便一直在门外大喊并砸门,持续约40分钟。2019年6月13日00时20分许,孙某乙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之后,孙某甲将门打开,和雷某甲先后持棍出门,被告人孙某甲先用木棍朝雷某乙屁股打了两下,接着被告人雷某甲用铁棍朝雷某乙手臂上打了四下,致被害人雷某乙左手第三掌骨、右侧尺骨骨折,后雷某乙被送往华阴市人民医院治疗。
经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
2019年10月15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华阴市公安局拟移送审查逮捕的雷某甲故意伤害案,经查阅案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雷某甲与被害人雷某乙系父子关系,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雷某甲认罪,且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遂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不捕直诉,并做好调解工作。
2019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雷某甲、孙某甲取得被害人雷某乙谅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雷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
华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将雷某甲、孙某甲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起诉,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雷某甲、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该院分别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结合案件有关情况协商量刑建议,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对雷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对孙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庭审理阶段。
基于被告人雷某甲、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华阴市人民法院开庭时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仅用时20分钟即审理完毕。华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经华阴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后,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雷某甲拘役六个月、孙某甲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严把审查逮捕关,对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坚决不捕,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无须报请逮捕即可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参与量刑协商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确定刑书面量刑建议,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责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