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简
/
繁
首页
渭检简介
检务公开
检务动态
工作报告
队伍建设
检察文化
公益诉讼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动态
>
基层动态
明星代言频繁爆雷,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0-07-14
近年来,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断被行业协会点评、曝光。如何查处相关违法案例,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名人担责,成为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和反响强烈的问题。
但是,广告商如果有欺诈行为,或者代言人囿于客观情况确实无法甄别产品问题,又或者一开始没问题,代言期间或者代言之后出了问题等等,作为代言人的公众人物都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
二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
三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四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2015
年新修改的《广告法》在第五十六条新增了以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条里,规定了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但前提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金融理财产品并不在该范畴内。
随着广告法的普及,明星在食品、保健品方面的代言越来越谨慎,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法律的敬畏、对于代言的法律后果重视还不够。作为公众人物,在选择代言合作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如果无视法律风险甚至明知有问题仍然不拒绝、不退出,就要承担后果;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
一锤定音
”
,明确权责,为受害者要回公道;公众也要擦亮眼睛,用理性守住钱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