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队伍建设 > 先进模范

【杨明轩】以执法维护民生 用忠诚守望正义

发布时间: 2021-10-11
     杨明轩,男,汉族,陕西蒲城人,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5年7月至1993年11月在陕西省第一监狱工作,先后担任副指导员,企管办副主任职务。1993年12月调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先后在反贪局、渎检科、侦监科工作,现任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曾多次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被富平县委评为“平安卫士”、优秀公务员,并荣记三等功一次。

一、注重政治学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自参加工作以来,始终紧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一名检察干部的核心价值观;二是始终铭记共产党员使命,时刻谨记自己共产党员与人民公仆的身份,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维护群众利益的自觉性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动性,不断强化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三是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通过《检察日报》、手机新闻登载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及时剪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检察业务能力。

二、 追求办案精细化,严防冤假错案和维护民生民利

加强证据精细化审查意识,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强化关键证据审核,切实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防冤假错案。在办理“7.20”拐卖儿童案件中提前介入,深入办案点与侦查机关沟通,就案件侦查和取证工作提出侦查建议,确保案件顺利批捕。在办理富平县“和仙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多次到省市上访,作为承办人顶住巨大压力,严把案件的事实审查关、证据审核关、法律适用关,认真分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报捕时,严格审查、顶住压力,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和侦查机关沟通,提供详细可查的补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使案件不断完善证据,达到批捕条件,先后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19名,目前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在办案中,坚持打击犯罪和维护民生民利相并重。在负责“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期间,重点建议市场监管局对查出的食品添加剂超标案件及时移送公安立案。在审查富平县食药监大队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报捕毒猪蹄案件时,查阅相关法规及案例,严格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件的差异,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最终法院也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并结合这起案件向市场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一份,在此之后食药监大队查处了多起食药案件,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净化了食品市场,确保了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三、坚持踏实肯学,积极适应检察体制改革

2018年8月以来,我院实行“捕诉一体”改革,作为一名“老侦监”、“公诉新兵”,积极学习公诉相关业务,从办案流程到阅卷,从法律文书制作到出庭支持公诉,不耻下问,虚心请教,自己虽然年龄偏大,打字速度较慢,但为尽快适应工作,向院优秀公诉人学习,全程观摩庭审。制作法律文书,逐字对照规范文本,虚心请教,确保起诉书用字准确。实行捕诉合一以后,截止目前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2件,侦查活动案件6件,立案监督案件5件,受理起诉案件36件,提起公诉25件,出席庭审23件。

在办理张某某、保某盗窃一案时,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其定性为盗窃持不同意见,认为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应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侵占罪最高刑期为五年,如若定为盗窃罪,根据本案事实,量刑在十年以上,为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适用,作为承办人该同志积极查找相关司法解释,并同其他同志探讨,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教,同法院沟通,精心准备出庭答辩材料,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使庭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四、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该同志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做到自身正、自身硬。在生活中,时刻提醒自己要正确看待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充分发挥共产党员信念坚定、思想先进的优势,体现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告诫自己要坚守立场,明辨是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自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始终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勇于担当,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廉洁自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执着的坚守、一种职业的担当,一种必备的素养,切实让人们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