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邓大爷、张大妈一直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俩生活捉襟见肘。为此,原告邓大爷、张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以外的,由邓老二承担三分之一的部分。被告邓老二辩称:其与两原告自愿签订了免除赡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不禁疑惑: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那签订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签了协议真的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答: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被告据以抗辩的免除赡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因此作为子女的被告,仍然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