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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把关及责任倒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3-20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日常管理,明确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审核把关程序和责任倒查事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化、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宣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制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制度》《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工作制度》《渭南市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撰写文稿应当客观真实,具有新闻性,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符合规定。其中,凡在“两微一端”和报刊上推出的一般性宣传稿件,应当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治部就意识形态、保密事项等进行把关,再由政治部向有关媒体投稿;涉及案件类稿件,在前述程序基础上,还需呈报我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出。凡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部门负责人应主动联系政治部接洽,由政治部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凡是不按规定要求程序对外进行宣传,发布消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理论研究。政治部负责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政治部报送理论调研文章,所报送的调研材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理论调研文章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对外报送时,应经政治部主任审核把关、分管研究室工作的院领导批准,重大调研文章还需报经院主要领导审签后,再向有关单位和刊物投送稿件。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内容失实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信息简报。我院办公室负责检察信息工作。我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检察信息,所报送的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检察信息的时效性、正确性和客观性。办公室在编发信息时,一般性检察信息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涉及复杂敏感案件、中省市领导重大调研活动、突发事件等检察信息还需报经我院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制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内容失实、随意扩大知晓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自下而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文件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要求,收文办理坚持当日收文、当日登记、当日拟办;把握时间节点,急文急办,立即就办,务必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发文办理立足精简高效,做到少发文、发短文;严格适用范围、体式规范,严谨登记、初核、协调、二核、签发、复核、印制、核验、分发、立卷归档等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制;规范公文格式和签发程序,确保公文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谨性、准确性。凡以院党组、院名义拟制的公文,应当分别呈送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对,分管院领导审签,院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送院办公室对公文的文种、格式和行文规范进行必要性审查和分发文号,再印制文件。凡以办公室名义拟制的公文,应分别呈送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对、分管院领导审签、办公室主任审查,再行印制公文。凡以部门名义(函文)对口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应分别呈送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对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定密不准确,造成失泄密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自下而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重要材料。凡向市院(党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级专门机构(部门)报送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提()案答复、重大事项等,应分别呈送部门负责人核对、分管院领导审签、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市院各部门报送的一般性文件村料应分别呈送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院领导审签,涉及司法办案、重要事项应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报送或回复。凡不按规定时限、格式、程序报送或回复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部门负责人要向院党组作深刻书面检查,分管院领导向院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制度规定自下而上迫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盖章用印。凡经相关程序批准,以院名义、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应当到院办公室盖章用印,一并提供审批原件,将审批原件和两份正式公文交办公室存档。凡需在出具的介绍信加盖院印时,应当提供审批资料,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机要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的,给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印章人员私自为有关人员盖章开具证明的,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盖章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员管理。院工作人员因参加会议、活动、办案等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做好人员去向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分管领导和院主要领导报告。院领导因公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院主要领导报告。认真执行《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规定》,规范请假程序,严格审批权限。认真执行上班刷脸签到制度,做到准时上下班,中途不擅自脱岗、串岗和不假外出。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凡不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和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严肃处理。

第八条  车辆使用。我院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用车前首先由用车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办公室出具派车单后方可使用。车辆当天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院指定位置,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节假日动用值班车辆,应报经值班领导批准,事后要及时向院主要领导报告并补报用车手续。院办公室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行车、车况车容、油料保障的检查考核,做好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凡私自动用车辆、不履行安全职责、酒驾醉驾的,依规依纪处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安全保密。我院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委会)全面领导我院安全保密工作,各成员应当加大涉密载体、办公计算机、法律文书等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管、警戒、借阅、复印、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其中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机要密码设备、涉密文件、案卷档案的绝对安全,政治部负责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和查阅工作及对外宣传保密工作,案管办负责涉案脏证物的保管,检务保障部门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着力加强中心机房和内外网络的安全管理。凡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处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议管理。会议活动按照分属权限管理,凡市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通知的会议,由办公室具体承办组织协调、报送名单和提醒参会工作;我院召开的会议(检察长会议、党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会议等)应当以政治部名义下发通知,由政治部负责承办会议事项,我院有关部门积极协作配合;县级部门、我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会和业务会由对口部门承办会议事项,我院办公室予以配合。凡会议组织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依规依纪开展责任倒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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