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日进斗金“躺着”赚钱,帮助电信网络犯罪人员接收诈骗资金并转移到指定账户,结果走上了犯罪歧途,沦为犯罪“工具人”。近日,经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王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等人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组建神秘“车队”
王某平日无所事事,一直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22年3月,王某上网时看到一则广告:“工作轻松,会电脑操作、银行转账即可,日赚千元!”王某顿时心动了,按照广告上留的联系方式添加李某为好友。从李某这里,王某第一次听说了“跑分”。
“其实就是找一些人的银行卡来转账,再按照转账流水提成。”据王某交代,提供银行卡的人叫作“卡农”,用“卡农”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后再进行转账的是“车队”,“车队”的提成可以日结。在诱惑面前,王某同意加入,并向李某提出想要组建自己的“车队”,李某于是邀请王某线下见面。
此后,王某将组建“车队”的想法告诉了徐某甲和徐某乙兄弟俩,兄弟俩都同意加入。王某等3人全程观摩学习李某及其“车队”的实际操作过程后,李某开始让王某负责济南区域的业务,并将他们拉到一个指令群,接收、转出诈骗款项等操作指令均在群里进行。
王某、徐某甲、徐某乙开始了“跑分”活动。几人分工明确,李某提供“卡农”信息给王某后,徐某甲、徐某乙接上“卡农”找一家宾馆开好房间,并确认“卡农”的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随后王某按照群里的指令用“卡农”的手机银行操作转账,最后转到李某指定的其他“卡农”银行账户中。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王某等3人的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0余件。
“跑分”团伙落网
2022年5月,根据国家反诈中心推送的线索,莘县公安局发现赵某的4张银行卡交易异常,被多次冻结、止付。通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确定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遂以赵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赵某的供述及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赵某背后可能存在一个专业的“跑分”团伙。尽管赵某供述了卖卡的全过程,但该团伙的具体成员身份仍无法确定,如何将其绳之以法,成为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对此,莘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主持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邀请莘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参加,就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银行卡流水走向、“卡农”信息等方面的侦查方向、侦查措施进行研判与沟通。最终,该院向公安机关列出了3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并就补查情况跟踪了解,及时研判案情。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意见,对银行流水走向及关联信息等进行研判,逐渐梳理出“跑分”团伙的层级和架构。最终,一个分工明确且有完整利益链条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22年7月,李某、王某、徐某甲、徐某乙等13人相继被抓获归案。据李某交代,其所在“跑分”团伙走账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80余本卷宗、近百张涉案银行卡、几百名关联被害人……该案犯罪团伙上下级关系复杂、涉及“卡农”人数众多且更迭快。“我们根据该犯罪团伙的上下级分工制作了组织架构图,该团伙成员的地位与作用一目了然。”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针对涉案的近百张银行卡,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证据表格,将操作“车队”、“卡农”、银行卡账户、银行流水及关联被害人等证据材料列入表格之中,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团伙中每名成员的参与数额。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判决,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深入沟通,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工作性质、所提供银行卡数量、获利金额等情节后,莘县检察院认定李某、王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承办检察官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案件办理过程始终,耐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积极劝导犯罪嫌疑人主动上缴赃款,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昔日狱友联手发展“跑分”团伙
刘某等18人利用“跑分”平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为跨境赌博等黑灰产犯罪非法转移、结算资金,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日前,经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王某甲、姚某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利益诱惑下成为“跑分客”
不断发展下线洗钱2亿余元
夯实证据链条,确保罚当其罪
延伸阅读
什么是“跑分”?
“跑分”一词,原指通过相关软件对电脑或者手机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性能,但如今在网络支付领域却有了新的含义,指通过银行卡、网络支付平台等为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通过犯罪分子专门搭建的“跑分”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流向境外。
对于“跑分”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上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只需行为人认识到所帮助的对象系违法行为即可,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在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证据只能证明刘某等18名“跑分客”是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系参赌人员充值的赌资,而不是网络赌博平台盈利的“犯罪所得”。因而,刘某等1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以李某为首的“跑分”团伙,明知系诈骗款项,仍然通过“卡农”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系典型的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没有同谋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赵某等“卡农”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但并没有实施转移款项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