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调研

【以案释法】酗酒滋事本不该 暴力袭警被逮捕

发布时间: 2022-08-25

   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华阴市首例袭警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公开听证会、检察委员会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批准逮捕;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负有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何某酒后被朋友王某送到住宿酒店房间,蔡某某耍酒疯不配合、大喊大叫,将王某左小腿咬伤,后蔡某某又爬到楼道打滚、随意敲打住客房门,何某见状阻拦,相互撕扯中,脖子、耳朵被蔡某某抓破,何某报警。接到110指令后,华阴市公安局民警李某、袁某、辅警武某某出警将蔡某某、何某带回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蔡某某光着上半身躺在地上、情绪激动,在反抗约束强制醒酒过程中,蔡某某咬伤辅警金某某右手大拇指,脚踢袁某、武某某;何某一直阻拦约束强制醒酒,并用言语挑衅,推了李某一把。后蔡某某、何某一并被约束至酒醒。经医院诊断:金某某右手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右手拇指皮肤挫裂伤且指甲脱落。

普法宣传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以暴力方式违法妨碍人民警察执法、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以身试法者,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行为,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都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