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检察工作?
民事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的具体职能有哪些?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和人员违法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虚假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虚假诉讼依法进行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五、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