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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 2022-01-22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资源,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白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最终宣判:判决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白某某对其补植的树木进行管理养护,确保一个生长季后存活率达到34棵以上。

  案例回顾

  2021年3月27日白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使用油锯、斧头、坠子绳三种工具在秦岭北麓山下的华阴市罗敷镇白坡村柏树坡底擅自采伐杨树30株、苦楝1株、构树9株。经鉴定,采伐现场地类为林地,树种为杨树、苦楝、构树,采伐林木总蓄积量18.5868立方米,材积量11.1017立方米。白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是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秦岭是我国南北地理的分界线,自然资源丰富,生物品种多样。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时强调,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而破坏环境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更要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勇于亮剑,筑牢法律屏障,做好守护秦岭生态的卫士!

  【公益诉讼小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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